國家正式頒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-2019
伴隨國家與民眾對于環境監測的重視,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37822—2019)。新的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工藝過程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、敞開液面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,以及 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、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。
標準中的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、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。在表征VOCs排放情況時,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,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(TVOCs)、非甲烷總烴(NMHC)作為污染物控制標準。根據標準要求,廠界及周邊VOCs監控要求執行GB16297或相關行業標準,地方環保局可以實施適合當地環境保護需要的方案。
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,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狀況進行監控,具體實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確定。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參見附錄A。其中針對廠區污染物VOCs無組織排放監測要求的相關條例如下:
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、《環境監測管理辦法》和HJ819等規定,建立企業監測制度,制訂監測方案,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,保存原始監測記錄,并公布監測結果。
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,按有關法律和《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》等規定執行。對于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、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設施以及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的VOCs排放,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GB/T16157、H/T397、HJ732以及HJ38、H1012、HJ1013的規定執行。對于儲罐呼吸排氣等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,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。
3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、敞開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,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HJ733的規定執行,采用氧火焰離子化檢測儀(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)。對于循環冷卻水中總有機碳(TOC),測定方法按HJ501的規定執行。
4企業邊界及周邊VOCs監測按H/55的規定執行。
根據要求,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測時,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、其他開口(孔)等排放口外1m,距離地面1.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。若廠房不完整(如有頂無圍墻),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,距離地面1.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。另外廠區內NMHC任何1h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HJ604、HJ1012規定的方法,以連續1h采樣獲取平均值,或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-4個樣品計平均值.廠區內N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,按便攜式監測儀器相關規定執行。